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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孩子”爱惹祸  监护人担责“跑不脱”

    信息发布者:dehong
    2017-06-16 09:41:49   转载

    “熊孩子”惹祸,监护人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近日,石蟆司法所调解了一起在石蟆镇羊石社区发生的一起因孩子调皮引发的纠纷。

      石蟆镇羊石社区赵某的孩子今年4周岁当天,赵某的孩子和石蟆镇和平街蒲某的孙女一起在蒲某门市玩耍,期间,赵某的孩子不慎用关卷帘门的铁钩,将蒲某门市出售的电视机荧光屏打坏,两家因此产生了纠纷。

      随后,蒲某到羊石社区调委会申请就与赵某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但经调委会调解,双方并未达成一致。

      羊石社区调委会立即将此纠纷上报石蟆司法所。该司法所副所长敖新第二天便再次组织蒲某和赵某进行调解。调解现场,敖新首先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赵某认为,小孩是无意碰到铁钩,不属于故意损害,只需要赔偿少部分钱就可以,况且小孩儿贪玩损害东西,监护人不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蒲某则认为,虽然赵某的孩子还年龄小,但赵某是其监护人,按理说,孩子犯了错误就应由赵某赔偿全部费用,蒲某坚持要赵某赔付被损害的电视机的卖价3000元。

      了解了双方的想法后,敖新给双方当事人讲解了法律知识:赵某的孩子现在才4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损害了蒲某的电视机理应由他的监护人赵某承担。随后敖新又对蒲某进行劝说:“毕竟你们是邻居,这也是孩子贪玩的无心之失,不如你就退一步,让赵某赔偿电视机的进价如何?”经过敖新与羊石社区调委会调解员耐心的疏导、劝说,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赵某是孩子的监护人,应当担负起监护人之责,一次性赔偿蒲某电视机损失出厂价2300元,损害的电视机归赵某所有,并以现金方式当场履行。

      此次纠纷得以圆满解决,赵某和蒲某也放下之前的不快,重新搞好邻里关系,和睦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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